黑职介、招转贷、毒馅饼……这些求职陷阱需警惕!
黑职介、招转贷、毒馅饼……这些求职陷阱需警惕!
  • 2026-03-17 23:04:20
    来源:尺山寸水网

    黑职介、招转贷、毒馅饼……这些求职陷阱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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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少钱多”“付费内推”?

      求职的小伙伴

      请务必警惕这些求职陷阱!

      擦亮慧眼,识破“黑职介”

      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网络招聘服务,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但一些没有相关资质

      或者冒用、伪造相关资质的“黑职介”

      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通过伪造证件、合同、

      协议等手段骗取求职者钱财

      提醒广大求职者

      通过中介机构求职应首先核验其合法证照,对其发布招聘岗位可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查询核实。

      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提醒各类中介机构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接受委托开展求职招聘,应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岗位真实性、合法性,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理性判断,辨明虚假招聘信息

      按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但一些不法分子

      为炒作引流

      以提供高薪岗位为诱饵

      故意夸大招聘人数、薪酬福利等

      同时以不限专业学历、

      不用笔试等吸引眼球

      故意编造虚假招聘信息

      达到引流牟利等非法目的

      提醒广大求职者

      对各类网络平台招聘信息要注意甄别,警惕“话术引流”,对招聘信息可通过官网官微核实,切勿轻听轻信,以免受骗上当。

      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

      提醒各类网络平台

      要承担应尽审核责任,重点加强“求职招聘指导”类账号审核认证,建立健全虚假信息举报投诉等机制,对虚假招聘信息及时清理。

      警惕陷阱,严防“招转培”

      根据《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

      但一些中介机构未经许可

      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

      并以招聘为名

      打着高薪岗位、名企招人的旗号

      引诱求职者投递简历、参加面试

      之后再以“工作能力不足”

      “岗位有从业资格限制”等理由

      诱导求职者参加入职培训

      或职业技能培训等

      收取高额培训费

      培训结束后往往难以兑现承诺

      严重侵害求职者权益

      提醒广大求职者

      参加求职招聘活动要警惕中介机构以招聘为名变相招生,被坑骗培训费。

      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提醒各类中介机构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申请行政许可,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

      拒绝套路,远离“招转贷”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但一些不法分子依托互联网平台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并与不良网贷平台勾结

      布设“购车贷”“美容贷”等新型招聘陷阱

      蒙骗毕业不久、初入职场的求职者

      提醒广大求职者

      应聘过程中要增强防范欺诈意识,不轻信高薪招聘信息,不轻易支付相关费用,对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

      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提醒各类中介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不得开展和参与虚假招聘、借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守住钱袋,抵制违规收费

      按照《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但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巧立名目

      比如以统一着装为名,收取服装费

      以转正为名,收取转正费、风险保证金

      还有收取车辆安全保证金、耗材费等

      求职者为了顺利入职而选择缴费

      个人财物遭受损失

      提醒广大求职者

      对于将先交费作为条件的招聘、或入职前收取保证金、办证费、服装费、资料费等都需要谨慎对待,核实有无收费的法律依据。如交费一定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保留证据。

      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合法维权,打破就业歧视

      按照《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但一些中介机构违规发布

      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侵害了劳动者合法就业权益

      提醒广大求职者

      对于招聘过程中发现的性别、户籍、地域、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形式就业歧视,可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

      提醒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

      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就业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要建立投诉举报等机制,对歧视性信息及时清理整改。

      识破话术,拒绝“毒馅饼”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公司、

      入驻写字楼等方式包装成正式公司

      或在网络平台精准投放兼职刷单、

      网络客服等招聘广告

      利用时间灵活、

      高额回报等话术层层设局

      诱骗求职心切的被害人

      成为色情、赌博、

      传销、诈骗等的“工具人”

      提醒广大求职者

      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破除侥幸心理,对“活少钱多”、“躺平稳赚”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防备,谨防“踩雷”“掉坑”。

      应聘中,应注意保护个人安全,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提醒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

      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中介机构要承担应尽审核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或合作机构存在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有关服务,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严守隐私,防范信息泄露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招聘信息、

      虚设招聘网站等手段

      诱骗求职者提供个人信息

      非法牟利

      提醒广大求职者

      通过招聘网站求职首先要采取多种方式核验用人单位合法证照,对招聘岗位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查询核实。

      不要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对于点击进入链接后要求加QQ、微信等方式进一步“单聊”“详谈”及下载APP等高度警惕,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等密码信息。

      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提醒各类中介机构

      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编辑:陈海峰】

    【纠错】【责任编辑:23年12月8日】